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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说说我对税收筹划的理解:
如果不能把低税率交付与高税率交付截然分开,税局将从高征税。
为了筹划税收,会计人员会辅导合同的编写,在一份合同中会假模假式地约定两类交付的定价,当然总价款中会把低税率交付估算得多一些。这类做法很普遍,完全是形式重于实质。会计要避税,税局要解释,最后都向合同要形式。
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孰优孰劣?某商品价税合计117万,促销时可做9折商业折扣,亦可9折现金折扣。采用商业折扣时,收入90万,销项税15.3万;采用现金折扣时,收入100万,销项税17万。这么算下来,采用现金折扣比采用商业折扣需多交增值税1.7万。
能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的,就不要拖到账务处理阶段。譬如,合同签订时把货物与服务明确分开报价。能在机构设置时明确的,就不要拖到费用分配阶段。譬如,研发部门设立与研发人员编制的确立。能在记账时明确的,就不要等到检查稽核阶段再做解释。譬如,费用的明细与归属。
税务于企业应当有两层属性,其一代表国家征税,其二为企业服务。会计人怕的是第一层属性,怕税务行使职权对己不利。
有此想法,基于两方面:
会计人员即便没有勇气拒绝老板的无理要求,至少也要守住底线,不谋划、不过问、不配合。
算算吧,股东在公司任职,他可以用领取薪酬的方式拿钱,也可以用分红的方式拿钱。
假定股东工资够高,股东若想多拿1万元,公司需付18182元。
若股东通过分红获得这1万元,公司需付12500元,另需多交4545元企业所得税,合计支付17045元。
可见分红比涨薪合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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